(2015)会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卢宝荣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宝荣,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限从2014年5月22日起算。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前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动解除,同年11月4日由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有前科,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3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宝荣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3日、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米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宝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卢宝荣在会泽县城钟屏路247号老财政局(现会泽县发改局)后院内,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辆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经济价值为3750元;2、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卢宝荣多次向段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4年9月29日9时许,民警在会泽县金钟街道办事处金钟社区后公路段某某家里,将卢宝荣抓获,当场在卢宝荣右裤包里一紫云烟盒内发现7个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零包”。经称量,7个毒品可疑物海洛因“零包”毛重1.6克,净重1.0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卢宝荣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宝荣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列举了物证、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支持其指控。被告人卢宝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卢宝荣多次向段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4年9月29日9时许,民警在会泽县金钟街道办事处金钟社区后公路段某某家里,将卢宝荣抓获,后在卢宝荣右裤包里一紫云烟盒内发现7个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零包”。经称量,7个毒品可疑物海洛因“零包”毛重1.6克,净重1.0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二、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卢宝荣在会泽县城钟屏路247号老财政局(现会泽县发改局)后院内,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辆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经济价值为37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有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宝荣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有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卢宝荣的归案情况;有会泽县人民法院(2001)会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卢宝荣的前科判处情况;有拘传证,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入所关押人员体检表等材料,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物证(烟盒一个),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人员名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称量记录、照片,取样笔录、取样记录表、照片,尿液现场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单、检测结论告知笔录、提取照片,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移交毒品入库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卢宝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了被告人卢宝荣贩卖毒品及盗窃的事实经过、毒品数量以及提取毒品的处理情况。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本院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宝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零星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宝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到37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卢宝荣分别所犯的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卢宝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宝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本院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忠平人民陪审员 杜玉春人民陪审员 谢德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