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夏友帅、钟山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培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刘世秋,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夏友帅,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钟山虎,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夏友帅、钟山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钟山虎公积金存款20000元赔还申请执行人,现尚欠本金28514.85元及利息未履行,现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1、被执行人自愿从2015年8月起,每月赔还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元,至还清借款及利息止;2、案件执行费用400元,由被执行人钟山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2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员 阮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