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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俊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161号原告刘俊。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99号。法定代表人曹燕,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张帆(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办事处党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祝嵩(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俊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以下简称二七街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向被告二七街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玲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被告二七街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周张帆、祝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对原告刘俊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原告刘俊诉称:其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依据(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的《答复书》,但原告刘俊认为被告二七街办事处没有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湖北省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七条以及《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其答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书》,限期依法公开刘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二七街办事处承担。被告二七街办事处辩称:1、被告二七街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将《答复书》送达给原告刘俊。依照(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判决书的要求,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于2015年5月22日将《答复书》送达给原告刘俊,对此事实原告刘俊亦予以认可。依照原审判决裁决的日期,被告二七街办事处的答复日期从上诉期届满次日即2015年5月8日开始计算。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作出答复的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2、被告二七街办事处对于原告刘俊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给予答复。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依照(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和原告刘俊的申请公开事项,对其两个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不存在违法情形。综上,原告刘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俊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江岸信息网向被告二七街办事处提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要求公开“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工作职责,人员组成,设立批准组织等相关信息”、“福建小区南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建设方案,是否正常工作,日常管理人员,日常维护人员等信息”。被告二七街办事处认为其未收到上述两份申请,故没有作出相应答复。原告刘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了(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二七街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刘俊提出的上述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2015年5月11日,被告二七街办事处对原告刘俊作出《答复书》,针对原告刘俊提出的第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即沿江商务区二七房屋征收指挥部问题,告知其:“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片房屋征收指挥部系经二七街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于2013年8月成立的办事机构,工作职责为具体负责沿江商务区2-2、2-3片地块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为:政委谢松弟(二七街工委书记)、指挥长朱良勇(二七街办事处主任),副指挥长:彭万发(二七街人武部部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汪建龙(二七街计生科科长)任主任”;针对原告刘俊的第二个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其:“福建社区共有四个监控探头,目前这四个监控探头均正常运行。日常管理由2名工作人员负责,每天检查监控探头的运行情况,街监控平台日常维护由专业维保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原告刘俊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了该《答复书》。以上事实有原告刘俊的起诉状、被告二七街办事处的答辩状、原告刘俊提交的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答复书》、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被告二七街办事处向本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因并未向原告刘俊予以送达,本院依法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及《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二七街办事处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依据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判决书,于同年5月11日作出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原告刘俊的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即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工作职责,人员组成,设立批准组织等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反映行政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片房屋征收指挥部是具体负责该片二期房屋征收相关事宜的组织,且成立该组织时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亦下发了《关于成立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片房屋征收指挥部的通知》,被告二七街办事处应当将该文件向原告刘俊予以公开,其虽在《答复书》中告知了原告刘俊该组织的相关情况,但并不全面、完整。针对原告刘俊的第二份信息公开申请,即福建小区南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建设方案,是否正常工作,日常管理人员,日常维护人员等信息,虽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作出《答复书》告知原告刘俊福建社区的四个监控探头均正常运行,由2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日常维护由专业维保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但针对原告刘俊申请公开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建设方案等事项并未予以答复,即被告二七街办事处并未针对原告刘俊的全部申请事项予以答复,鉴于该份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尚需被告二七街办事处调查、裁量,故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于2015年5月11日对原告刘俊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针对原告刘俊提出的公开“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工作职责,人员组成,设立批准组织等相关信息”的申请内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关于成立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片房屋征收指挥部的通知》。3、责令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针对原告刘俊提出的公开“福建小区南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建设方案,是否正常工作,日常管理人员,日常维护人员等信息”的申请内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唐玲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