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马有成与王天宝、郑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成,王天宝,郑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马有成。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天宝。被告:郑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成与被告王天宝、郑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有成负担。审判员 王胡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