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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舒年春、黄冈市神华热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年春,黄冈市神华热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年春,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神华热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8561467-X。法定代表郭志怀,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舒年春为与被上诉人黄冈市神华热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舒年春所诉属原法院判决执行问题,不属于新的劳动争议,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舒年春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裁定,上诉提出:本人于2012年6月2日入职神华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神华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8月30日,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神华公司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违法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经黄冈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262号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神华公司与本人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2012年8月克扣的工资差额,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已生效。而神华公司拖延不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安排工作岗位,不支付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今已超过一年,但本人的权利始终未实现,严重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决。被上诉人神华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舒年春的诉讼请求,已由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舒年春也未向神华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双方未形成新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并不属新的劳动争议,舒年春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宋顺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