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庆年与陈海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年,陈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年,男。被执行人陈海东,男。吴庆年申请执行陈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海东在山东省聊城国联铜业有限公司有价值230万元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海东在山东省聊城国联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0万元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