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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厚光诉昆明舒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毕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厚光,昆明舒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毕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徐厚光,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生。被告昆明舒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焱。被告毕候,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生。原告徐厚光诉被告昆明舒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毕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普熙独任审判。经查明,被告昆明舒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毕候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呈贡区范围以内。本院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并不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厚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普 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牟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