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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福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文,黑龙江天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文,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彬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福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二商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福文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绥化市裕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伦市金鼎官邸家园小区A-2-1601号面积132.75平方米,A-3-602号面积132.75平方米,A-21501号面积132.75平方米的楼房进行拍卖。因三次流拍,申请人米万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以第三交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1,060.938.00元接收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院认为,既然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福文可申请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福文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宪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