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贺晓艳与崔侯生、温天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侯生,贺晓艳,温天才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侯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晓艳,女,汉族,1992年12月29日生,山西省中阳县张子山乡寨罗村人,现住吕梁市离石区刘家湾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天才,又名温天民(明),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前马家村人,住本村。上诉人崔侯生与被上诉人贺晓艳、温天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侯生、被上诉人贺晓艳、温天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春,被告崔侯生在位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刘家湾村的自家院子拆旧房建新房。雇用被告温天民为其地基打桩。被告温天民为被告崔侯生拉来一条黑狗,让其给被告崔侯生照看工地。2014年6月19日,上午12点多,原告贺晓艳被该狗咬伤。原告当天到山西省吕梁市人民医院进行了清创治疗,花费医疗费48元;到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医药费1824元。原告提供了吕梁通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1500元的离石到太原租车费用收据一支。提供了山西省新天地商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原告从6月19日到7月31日未能正常上班,请假期间工资为2300元。原审认为,被告温天民将狗放在被告崔侯生工地上,该狗长期逗留。应按被告崔侯生默认让狗呆在其工地认定。即被告崔侯生已经成为该狗事实上的主人。该狗在该工地上逗留期间,咬伤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主人承担。被告温天民将狗带给被告被告崔侯生,不是该狗的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崔侯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贺晓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310.4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崔侯生承担。判后,上诉人崔侯生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查清事实,正确认定动物饲养主体,重新确定赔偿义务人;2、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查明的事实不能说明温天民拉狗的行为是受上诉人委托,事实上上诉人也从未让温天民给工地上拉过狗,而是温天明的自主行为,对狗的管理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温天民自行承担。被上诉人温天民在离开工地时,上诉人一再叮咛让其将狗带走,被上诉人温天民未带走,至狗在本村流串、伤人,不能因被上诉人温天民未将狗带走就认定狗的主人是上诉人,故应当由被上诉人温天民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贺晓艳辩称,公安局已经将事实查清,狗是崔侯生的,崔侯生负有监管责任,责任就应该是崔侯生承担。被上诉人温天才辩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崔候生的工地上打工期间,上诉人表示其需要养一条狗为其照看工地,于是被上诉人为其找到一条狗崽,后由上诉人一直饲养该狗。被上诉人于一个礼拜打工结束后就离开了上诉人的工地。同意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同一天被该狗咬伤的受伤人共有9人,均认定本案所涉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为上诉人崔侯生。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崔侯生、被上诉人温天民对是否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各执一词;本案中该条狗当天咬伤人众多,被上诉人贺晓艳及其他被咬伤人均认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为上诉人崔侯生;该狗出现在上诉人崔侯生工地,且在该工地逗留有4个月余,被上诉人温天民将狗带到工地,在该工地打工一个星期后离开,该狗咬伤人时其早已不在该工地。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饲养或管理人为上诉人崔侯生较为客观,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崔侯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潘 文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舒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