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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淑芬与周荣付、刘小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芬,周荣付,刘小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芬,女,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工人,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周荣付,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职员,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小枫,女,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教师,住双辽市。刘淑芬与周荣付、刘小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荣付的工资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