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淑芬与周荣付、刘小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芬,周荣付,刘小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芬,女,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工人,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周荣付,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职员,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小枫,女,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教师,住双辽市。刘淑芬与周荣付、刘小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荣付的工资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