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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珍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力信电子有限公司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珍,惠州市力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力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义和镇宏博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宋恭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淑珍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力信电子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的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2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885.75元,被执行人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执字第947号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