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与被告庞玉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庞玉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深圳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住所地:涞水县下庄村中国山水醉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谭永亮职务:经理被告庞玉和,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生,住北京市天通苑五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与被告庞玉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