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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与叶美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妙璇。委托代理人: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烈勤,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美兰,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耀能,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莹,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美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