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厚起与郭金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厚起,郭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02-3号申请执行人苏厚起。被执行人郭金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厚起与被执行人郭金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378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