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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柳惠与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柳惠,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初字第10号原告潘柳惠。被告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旺荣。原告潘柳惠诉被告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柳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柳惠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柳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柳惠负担。审 判 长  夏鸿代理审判员  冯奇人民陪审员  吴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