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柳惠与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柳惠,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初字第10号原告潘柳惠。被告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旺荣。原告潘柳惠诉被告绍兴市红茂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柳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柳惠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柳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柳惠负担。审 判 长 夏鸿代理审判员 冯奇人民陪审员 吴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