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92号原告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某,正定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性格不合,很多事情导致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庭审后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并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庭审后所做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