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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翠华与詹纪发、詹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华,詹纪发,詹广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杨翠华。被告詹纪发。被告詹广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华诉被告詹纪发、詹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馨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