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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厦门芳之香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厦门芳之香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41号原告:黄文刚,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厦门芳之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东端北侧宝福大厦西侧万禾广场二楼2—3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94787—0。法定代表人:盛淼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刚诉被告厦门芳之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之香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刚及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芳之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刚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在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给被告芳之香公司的“芳之香旗舰店http://fangzhixiang.tmall.com/”购买了“竹炭花生”30包。原告在食用3包后感觉呼吸没有以前顺畅。于是怀疑该产品质量有问题,经查涉案产品得知配料添加了“竹炭粉”,原告再查阅相关文件得知,“竹炭”难以确定为普通食品原料。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以认定争诉产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赔偿原告。被告天猫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购平台,依《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在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质量,但其未尽责,令不合格产品在其平台流通,应当承担退还贷款责任。根据其制定的《天猫规则》,被告天猫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天猫公司应当扣除被告芳之香公司所有天猫积分48分和没收保证金。故此,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芳之香公司退还原告货款297元,赔偿原告2970元,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天猫公司履行《天猫规则》扣除被告芳之香公司所有天猫积分48分和没收保证金;3.被告芳之香公司赔偿原告因此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用、打印费共计6731元;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对我方的所有的诉讼请求。第一,本案是买卖合同,合同主体是原告与芳之香公司,天猫公司并非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第二,天猫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且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不需承担责任。第三,天猫公司尽到事前提醒的义务,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卖家主体信息进行审核,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检查、监控制度,天猫公司已尽足够的审慎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的责任。第四,原告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从被告芳之香公司开设在天猫网的商铺购买,也无法证明其使用完该产品后确对身体健康有影响,且原告称向“厦门芳之香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的“竹炭花生”并未经鉴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没有依据。第五,关于《天猫规则》是属于我方与平台用户之间的使用约定,与本案并无关联,故不属于本案的管辖范围。被告芳之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黄文刚在芳之香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芳之香旗舰店”购买了“芳之香台湾风味竹炭花生米”30包,单价29元,实付货款297元。黄文刚在庭审中提供了产品实物,产品的包装上标有“芳之香天猫旗舰店:fangzhixiang.tmall.com”;标注品名为竹炭花生,配料包括花生、竹炭粉等;委托商为芳之香公司。黄文刚表示涉案产品添加了“竹炭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而认为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内容为“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使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生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出去。无论是植物炭黑还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于茶叶生产加工。”天猫公司表示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删除了涉案产品的网络页面,并扣除了芳之香公司6积分。本院认为:黄文刚在芳之香公司购买了“芳之香台湾风味竹炭花生米”30包,并向芳之香公司支付了货款,芳之香公司亦向黄文刚交付了货物,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芳之香公司销售予黄文刚的产品的配料中含有竹炭粉,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没有将竹炭粉列入其中,故竹炭粉不能作为食品原料使用。芳之香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配料中的竹炭粉的生产工艺、质量规格等,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抑或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但是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植物炭黑并不能在花生上作为着色剂使用;如植物活性炭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则应当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而芳之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已经除去了植物活性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芳之香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芳之香公司委托他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并自行销售,其主观上是明知的,黄文刚要求芳之香公司退还货款297元并支付十倍货款2970元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文刚主张赔偿交通费、打印费共6731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支持了黄文刚要求退回货款的主张,涉案买卖合同已经事实解除,故黄文刚应当将所购买的涉案产品退回芳之香公司。关于天猫公司的责任,天猫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网络服务平台,但天猫公司未提供涉案产品也未收取货款,故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其应当审查买卖双方的身份情况、应当在得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黄文刚诉前并未通知天猫公司,诉讼中天猫公司亦提交了“芳之香旗舰店”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故天猫公司已经尽相应告知义务,黄文刚主张天猫公司对芳之香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天猫积分和芳之香公司提供的保证金产生于网络服务中,故黄文刚主张天猫公司扣除被告芳之香公司所有的天猫积分48分和没收保证金的诉请与涉案买卖合同没有关联,本院不予支持。芳之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芳之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文刚退还货款297元并支付赔偿金2970元;二、驳回原告黄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厦门芳之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 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欣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