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交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凌辉与宋海军、刘忠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辉,宋海军,刘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交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李凌辉。被执行人宋海军。被执行人刘忠维(曾用名刘忠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交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海军之妻姚秀丽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茂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