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梁兆军与臧守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军,臧守忠,孟爱莲,臧恒坡,王保印,梁兆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31-1号原告:梁兆军。被告:臧守忠。被告:孟爱莲。被告:臧恒坡。被告:王保印。被告:梁兆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兆军诉被告臧守忠、孟爱莲、臧恒坡、王保印、梁兆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兆军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臧守忠、孟爱莲、臧恒坡、王保印、梁兆伦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案外人梁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臧守忠、孟爱莲、臧恒坡、王保印、梁兆伦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梁某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梁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李继洋审判员 马科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