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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鹰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艳英与魏爱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英,魏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英。被执行人魏爱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借款435000.00元、利息117235.00元、诉讼费4892.00元和保全费3511.00元,合计560638.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金。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鹰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