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崔艳坤与徐海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坤,徐海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84号原告:崔艳坤被告:徐海秋原告崔艳坤诉被告徐海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身份信息提供不全面,据此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明晶审判员 李志成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