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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闫某与审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闫某被告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审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 凯审 判 员  雷玖蓉人民陪审员  刘生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大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