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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执民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雯与叶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雯,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江雯。被执行人叶斌。本院在执行江雯与叶斌(2015)衢执民字第5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59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东审判长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