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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坤月与广西国之旅运输有限公司、谭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坤月,广西国之旅运输有限公司,谭文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5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坤月。委托代理人:李云彪,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国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文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洲路**号太平洋世纪广场*座*楼。负责人:宋德新,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坤月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国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旅公司)、谭文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坤月申请再审称,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都有鉴定资质,陈坤月对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未获得采纳,判决不公。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陈坤月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后,自行委托贵州省遵义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因陈坤月已配备有义肢,但该鉴定是在没有佩戴义肢的情况下进行,确实影响鉴定的客观结果。而且鉴定时参照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不合适,鉴定人员在法庭上未能提供资格证明,故原审法院不采信该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太平洋财险在一审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鉴定是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陈坤月虽有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程序不合法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情况,故原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无不妥。综上,陈坤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坤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麦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