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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旭辉、王某甲、张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辉,王某甲,张某某,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山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旭辉,男,1980年出生,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辩护人成晓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原丰香,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出生,现住烟台市芝罘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出生,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出生,现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莱检公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旭辉、王某甲、张某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旭辉及辩护人成晓明、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刘楠松、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旭辉以盈利为目的,于2012年至2014年3月,从他人处租赁金沙等赌球平台开设账号,发展王某甲、陈某甲等人为网站平台代理接受投注,参与网站利润分成,并使用以杜某某名义办理的工商银行银行卡、以裴某某名义办理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共非法获利7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以盈利为目的,于2009年年底至2013年8月,从陈某乙、王某乙(另案处理)代理的金沙赌球网站开设账号,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从被告人黄旭辉处租赁赌球平台开设管理账号×××,先后发展张某某、李某甲、王某丙等人进行网络赌球活动,接受投注并从中抽水获利,共非法获利1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于2013年12月间至2014年3月从被告人李某甲处开设金沙赌球网站管理员账号×××,为王某丙开设子账号×××,发展二人进行网络赌球活动,接受投注并从中抽水获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获利2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获利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开设金沙赌球网站管理员账号,发展陈某丙、杨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球活动,接受投注并从中抽水获利500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的犯罪所得均已退缴,被告人黄旭辉退缴犯罪所得4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旭辉为赌博网站招募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李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旭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黄旭辉代理层级不高,收取的大部分款项均交给了其上家,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家庭情况特殊,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宣告被告人黄旭辉缓刑。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非法获利数额有异议,要求酌减,提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超额退赃,有悔罪表现;2.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黄旭辉,应视为立功。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旭辉以营利为目的,自2012年至2014年3月,为金沙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等人设置下级账号并接受投注,参与网站利润分成,期间使用以杜某某、裴某某名义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自2009年年底至2013年8月,先后从陈某乙、王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旭辉处获取金沙等赌博网站管理账号,为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等人设置下级账号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从被告人李某甲处获取金沙赌博网站管理账号,为陈某丙、王某丙设置下级账号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人民币7千元。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获取金沙赌博网站管理账号,为陈某丙、杨某某设置下级账号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人民币5千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协助抓获被告人黄旭辉。另查,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甲已退缴包括个人获利在内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包括个人获利在内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黄旭辉已退缴个人获利人民币4万元,上述款项已被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旭辉、王某甲、李某甲以及杜某某、裴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取证报告、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丙、王某丙、李某乙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旭辉、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旭辉、王某甲、张某某尚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协助抓捕同案被告人,系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李某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旭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黄旭辉未退还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华军人民陪审员  初善本人民陪审员  于文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焦正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