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恒佳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佳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佳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诉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71067.60元,已执行71067.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