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秀英与苏怀安、崔小凤、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成都万融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英,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苏怀安,崔小凤,成都万融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五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黄秀英,女,汉族,1965年10月6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王文会,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苏怀安。委托代理人骆文科,崇州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苏怀安,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骆文科,崇州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小凤,女,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骆文科,崇州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万融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夏祖秦。被告五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住汶川县。法定代表人朱建凯。原告黄秀英与被告苏怀安、崔小凤、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成都万融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秀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英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