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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桂英与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再初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黄桂英,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朱景龙,系黄桂英的表兄。原审被告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汪冬琴。第三人蒋茹,女,汉族,1958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黄桂英诉原审被告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黄桂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虹萍审 判 员  琚苗薇人民陪审员  陈伯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显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