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肖万新与洛阳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安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万新,洛阳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安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肖万新,男。委托代理人,陈漫秋,女。被告洛阳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卫国,该公司副经理(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安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群,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洪泰,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万新诉被告洛阳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安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万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万新负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