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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肖万新与洛阳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安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万新,洛阳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安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肖万新,男。委托代理人,陈漫秋,女。被告洛阳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卫国,该公司副经理(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安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群,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洪泰,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万新诉被告洛阳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安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万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万新负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