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绪清与朱帮才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绪清,朱帮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93号原告:周绪清,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朱帮才,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绪清诉被告朱帮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绪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帮才的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周绪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帮才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