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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二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丽梅与匡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梅,匡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二初字第865号原告李丽梅,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被告匡合军,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住涟源市。原告李丽梅与被告匡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建成、康会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丽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涟民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依法扣留了被告匡合军在涟源市华都宾馆账上的二楼餐饮部财物转让款46412元。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匡合军经本院以公告形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梅诉称:被告匡合军承包了原告李丽梅经营的华都宾馆二楼餐饮部、三楼康体部。2011年4月8日,被告匡合军向原告李丽梅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限于2011年11月8日前归还。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并因拖欠借款和承包方的水电费和租金等原因于2014年7月15日擅自关门停业。借款已多年,而被告已下落不明。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李丽梅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1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3%的事实。被告匡合军未作答辩,未向本院举证,亦未对原告李丽梅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李丽梅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原告的诉讼主张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1年4月8日,被告匡合军在原告李丽梅处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正文内容为:“今借到李丽梅现金人民币捌万圆整(80000.00),于2011年11月8日前归还(按月息3%计算,每月付给),借款人:匡合军”。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匡合军向原告李丽梅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匡合军应当对该借款承担偿还义务,故对原告李丽梅要求被告匡合军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匡合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丽梅偿还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和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匡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黄 瑛人民陪审员  邓建成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文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