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汤再兵与彭文武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10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汤再兵,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彭文武,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汤再兵与被告彭文武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彭文武应向汤再兵返还装修款2万元及利息。由于彭文武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汤再兵遂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财产情况,至今没有回复。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财产情况,至今没有回复。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2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土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