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浩成与被告吕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浩成,吕代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赵浩成,男。被告吕代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浩成与被告吕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予以免收。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霍宏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