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当涂县成功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县成功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08号原告: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红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成功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道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成功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4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当涂县成功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当涂县成功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