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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邹家臣与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家臣,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初字第85号原告邹家臣,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李雪健,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鲜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江,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家臣与被告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家臣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家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家臣撤回对被告四川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19.45元减半收取12759.73元,由原告邹家臣负担。审 判 长  黄正明代理审判员  梁 成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