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调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田宝民与王吉科、卢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民,王吉科,卢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田宝民,1977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王吉科。被执行人卢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宝民与被执行人王吉科、卢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6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朱良鹏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齐永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