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田宝民与王吉科、卢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民,王吉科,卢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田宝民,1977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王吉科。被执行人卢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宝民与被执行人王吉科、卢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6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朱良鹏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齐永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