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太龙与王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许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