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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彭野,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吴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