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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红艳诉王晶山、贾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艳,王晶山,贾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郭红艳,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晶山,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贾立杰,女,50岁,汉族,无职业。郭红艳诉王晶山、贾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告王晶山、贾立杰欠原告郭红艳欠款4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并约定利率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二被告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晶山已被拘押,二被告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