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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贾培锁与马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培锁,马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55-3号申请执行人:贾培锁,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马维,农民。申请执行人贾培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维应返还申请人贾培锁货款20107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经依照协议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