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贾培锁与马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培锁,马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55-3号申请执行人:贾培锁,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马维,农民。申请执行人贾培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维应返还申请人贾培锁货款20107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经依照协议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