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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横河镇宜青五金塑料厂与慈溪市天虹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横河镇宜青五金塑料厂,慈溪市天虹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05号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宜青五金塑料厂。经营者:胡炳立,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丽清,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天虹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曼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宜青五金塑料厂诉被告慈溪市天虹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宜青五金塑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95元,减半收取计2447.50元,由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宜青五金塑料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