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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市郊信用社诉陈志、柏丽梅、郭杜军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市郊信用社,陈志,柏丽梅,郭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市郊信用社。被执行人陈志被执行人柏丽梅被执行人郭杜军(柏丽梅爱人)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市郊信用社诉陈志、柏丽梅、郭杜军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志、柏丽梅、郭杜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