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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肖桂芳与杨军、郭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解冻)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芳,杨军,郭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47-3号申请执行人肖桂芳,女,生于1970年8月13日。被执行人杨军,男,生于1974年2月26日。被执行人郭海荣,男,生于1947年2月7日。肖桂芳与杨军、郭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生效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军赔偿肖桂芳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70.3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由郭海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7.00元,由杨军负担200.00元。杨军、郭海荣未自觉履行,肖桂芳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海荣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区分理处账户27030925011010000ⅹⅹⅹⅹ6中存款人民币4259.4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