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欢新与被执行人柳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欢新,柳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何欢新,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柳佳强,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何欢新与被执行人柳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柳佳强欠申请执行人何欢新借款44000元,此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