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白文平与梅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梅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执字第91号申请人:白某某,男,土族,2007年8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白延顺,男,土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梅成芳,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申请人白文平与被执行人梅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互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梅成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0元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互执字第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育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