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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象州县妙皇中学与韦佩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州县妙皇中学,韦佩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象州县妙皇中学,住所地象州县妙皇乡妙皇新街。法定代表人韦水生,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韦佩杨。象州县妙皇中学申请执行韦佩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佩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象州县妙皇中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韦佩杨已自动履行给付赔偿款8500元的义务至申请人的法律权利得到完全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象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