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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陶庆林与崔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林,崔小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陶庆林,男。被告:崔小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庆林与被告崔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庆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小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庆林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庆林撤回对被告崔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缓交)由原告陶庆林负担。审 判 员  宋代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