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XX、执行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0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俞海克。被执行人:XX。被告执行人:李琼英,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陆埠镇郭姆村祠堂跟3队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608260623被执行人:戚清国。被执行人:陈少青。被执行人: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清国。被执行人:慈溪天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幼琴。本院(2014)甬慈商初字第1966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XX、李琼英、戚清国、陈少青、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天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但不宜处置,同时从被执行人的帐户扣划了73008.62元,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XX、李琼英、戚清国、陈少青、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天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借款631318.97。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0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XX、李琼英、戚清国、陈少青、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天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