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4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575号原告刘某被告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蔡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宁 来源:百度“”